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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都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这三部分组成的,诉讼活动中的第三人提交的答辩状也是一样的格式,但是,每一篇不同的答辩状根本不具有任何的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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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答辩状,应以自己的利益出发,发表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答辩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一、什么是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答辩状与第三人意见陈述书区别 第三人的答辩状非诉讼义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答辩状也非诉讼义务,可以不交。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来源于生活,服务于司法实践,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旨。对于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在民事诉状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多次予以明确。如1996年5月16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批复》中就明确“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5月12日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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