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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依据

2021-12-13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其次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进行选拔。第十七条管理规定应当约定有关财产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管理规定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定对所有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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