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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适应从重兼从轻的原则,没有这种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最重要的是可预测性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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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适用“习惯法”是由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而非“从旧兼从轻原则”所决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原则要求是:如果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从旧原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新、旧法均认定是犯罪,但量刑规定不同的,则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较轻的刑罚。我国刑法不适用“习惯法”是由刑法的另一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该原则,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而所谓的“习惯法”,一般是指在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明文法律以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习惯法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也就是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所以在刑事处罚中不能适用“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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