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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程序一般为(1)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通知行政处罚权。(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确实是非法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欺诈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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