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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
根绝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般先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后才能债权人受偿。如果是企业,工资要最先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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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几种不同的分配方式:第一种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第二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第三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D申请的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没有发生效力,故D无权参与对轮候查封财产的分配。
人民法院对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在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情况下,若使用被保管财产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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