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住宅建筑规范》中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是:日照要求在每年大寒...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 因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当事人均有权主张,人民法院也均有权判决适用。审理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那种责任。 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跟你所在地区有关系。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也就是具体的建筑物朝向问题: 日照有效时间表 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 正南向 9∶00~15∶00 南偏东1°~15° 9∶00~15∶00南偏西1°~15° 9∶00~15∶00 南偏东16°~30° 9∶00~14∶30南偏西16°~30° 9∶30~15∶00 南偏东31°~45° 9∶00~13∶30南偏西31°~45° 10∶30~15∶00 南偏东46°~60° 9∶00~12∶30南偏西46°~60° 11∶30~15∶00 南偏东61°~75° 9∶00~11∶30南偏西61°~75° 12∶30~15∶00 南偏东76°~90° 9∶00~10∶30南偏西76°~90° 13∶30~15∶00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7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