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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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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不公开,金额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贪污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个人贪污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贪污救济、危险、防洪、防疫、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金、捐款、赃物、罚款、暂时扣除、贪污手段恶劣、破坏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况。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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