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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2-11-02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地惩罚违约当事人,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实际履行与违约金违约金依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债务履行的替代,请求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实际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根据《合同法》第l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即是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实际履行责任并用。如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仅具有赔偿性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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