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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1,当事人的姓名,只要能在户籍系统里正常登记,在身份证上,能正常体现,就是没有问题的; 2,但这不代表当事人的姓名,就不含有生僻字,...
现在公安系统生字库已经有这个字了,你可以去变更后再办理,但比较麻烦的事是相对以前有用过这字的证件都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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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没当事人的名字,身份证只要在有效期,就能用;否则,不能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规定适合取名的通用规范汉字只有8105个,不在此列的属于生僻字。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关于公布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和《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如果不存在补充证据的问题,应该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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