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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金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价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
农村拆迁补偿房屋的方式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具体的补偿和补偿标准取决于征地补偿计划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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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单位按规定标准给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用人单位的各种补偿款。一般来说,(1)住宅补偿费(住宅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所有者的损失,按照被拆除的住宅的构造和折旧程度文件,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除住宅的临时住宅和寻找临时住宅的不便,按临时住宅条件分类,按被拆除住宅的人口每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除的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除房屋,或者自愿放弃搬迁到郊外或者不要求拆除住宅,房屋拆除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决定。根据宅基地区的补偿价格,被拆除的房屋被重置为新的价格结构的计算公式,房屋被拆除的补偿价格=宅基地区的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除的房屋被重置为新的价格。(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所有权转换的房屋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租赁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金额)(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收的村庄和村民小组拆迁的,建设不拆迁,但没有建设条件的,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所有权房屋交换。其具体计算为(拆迁6拆迁住宅建设重置单价与新同区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助金)×拆迁住宅建设面积(2)被征收的村庄或村民组建不拆迁的,具备土地建设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在乡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庄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住宅基地新建住宅,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拆迁住宅建设重置单价与新十价补助金相结合)×拆迁住宅建设面积
农村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因地而异,主要取决于拆迁项目制定的具体方案。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区块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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