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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级伤残至 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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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体检验(有死亡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三、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四、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一、验尸(死亡的交通事故需要验尸)。尸检分为尸检和解剖检查。二、轻伤鉴定。检查交通事故受伤对象受伤的原因和受伤情况,根据标准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三、受伤机制的鉴定。四、残疾评估。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结束后,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的障碍需要根据障碍进行索赔。五、酒精含量检查。六、安全性能检查。根据事件需要检查事故车辆,进行鉴定。七、车辆伤残鉴定。八、车辆定型鉴定。九,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压等关系。十,指纹鉴定。十一,量物质鉴定。通过现场调查的微量物质成分的检查,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常见的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十二、物证鉴定。
需要作那些检查,由鉴定的专家组根据鉴定需要确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所做鉴定没有法律效力。鉴定中需要进行那些检查,由进行鉴定的专家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检查和诊断。《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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