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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
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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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二)变更注册资本;(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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