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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二)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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