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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过错...
承诺生效的后果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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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婚姻。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当然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后治愈的,则婚姻关系有效。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免除使债务除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消除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的,消除全部债务。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权利。免除对方债务等于放弃自己的债权,消除债权,消除债权的担保权、利息权、违约金请求权等。 3、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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