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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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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离婚分配如下: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没有特殊情况,夫妻诉讼离婚,双方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对半分的。但是如果一方有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会结合当时的情况判决当事人少分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案例:王小姐与张先生与2000年结婚,婚前男方自己做生意积攒了部分财产并在老家盖了上下两层的楼房,王小姐与张先生自结婚就居住在这座楼房里。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早期,因为男方忙于事业,要求晚几年再要孩子,但是,经过几年的时间双方准备要孩子的时候经检查却发现女方根本不能生育。双方一直生活到2010年,在给女方多次治疗未果情况下,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对其他的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居住的房子,女方称与男方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房子应该分得一半,然而,男方称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应该属于男方所有,对双方的分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分析: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于1980年1月1日实行,该部婚姻法已经废除了以前的财产转化制度。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仍然是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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