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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1、填写《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住院治疗应提供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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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办理流程:第一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处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处理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认定为残疾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确认并数据进入机器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退休后首次确诊职业病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一、老工伤人员需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报的《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名册》和能够证明老工伤人员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原始证据材料。2004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工伤保险费和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证明。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其所在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二、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受理和确认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请。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当出具《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受理申请通知书》。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的受理和确认,参照前款执行。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老工伤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政策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意见。四、因工死亡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政策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据材料。五、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业务时,统一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查。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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