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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1、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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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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