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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检察院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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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移交到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批捕了,法院会延期审理。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仅仅意味着被羁押人不用再采用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案件就撤案了。在这个决定生效后,被羁押人变更强制措施,由羁押改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批捕主要有两种情况: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需要批捕。 1、案件因证据不充分没有批捕的,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证据充分或出现嫌疑人出逃等情况的,重新报捕;补充侦查的期限最长12个月,经过12个月仍然证据不充分的,办理撤保手续,案件也就撤销了。 2、认为嫌疑人情节轻微不需要批捕的,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建议,这种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处罚的,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判缓刑就不再收押,实刑会重新收监的。 拓展资料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所作的书面决定。 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等,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审查后,如果认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虽然罪行较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写明不批准逮捕的根据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文书后要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进行批捕之后那么就要进行侦查,只要条件一旦构在,就可以移交给检察院进行逮捕,虽说没有规定最低时间多久移,但是有最长时间的限制;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按规定来处理就可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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