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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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