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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三)从建(构)筑...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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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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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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