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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犯罪的立案标准是: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 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忍。 4、虐待受伤的俘虏。 ...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1)指挥员虐待俘虏的;(2)虐待俘虏3人以上或虐待俘虏3次以上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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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执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破坏敌军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表现。
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标准为: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4、虐待伤病俘虏的; 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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