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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合同之间内容不一致的,一般应当以在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可以认为在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前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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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前后签订的不同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或者当事人有协议的,从协议中确定。
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合同之间内容不一致的,一般应当以在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可以认为在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前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如果当事人前后签订两份甚至数份合同,前后自相矛盾,一般应当依据后面签署的,按照的规定,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要以后面签订合同的内容为准。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就某事项两款条款自相矛盾的,可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面的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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