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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2、如果被动等待,在取证方面,应该随时向市政管委打供热投诉电话,并保留相关记录。 3、采暖户或供暖单位任何一方自行采集的数据都难以令对方信服,而公证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另外无利害关系第三者的证明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而最主要的是采暖户要在供暖季节注意搜集证据并妥善保存。 以供暖不热为由拒缴供暖费的官司很难打,胜诉率一般很低。
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但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你可以参照绥化市关于供暖的规定认定供暖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但供暖温度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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