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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均不受影响。但劳动关系解...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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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他们应当支付你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在双方有劳动关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的,而不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签订的。这一点需要清楚。保密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即便没有保密协议,对于已经被单位列入商业秘密的信息,劳动者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你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则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下面是关于试用期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请参考。公司是可以跟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试用期的员工也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协议的签订内容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辞职,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工单位,所以协议要求提前6个月是没有效力的,综上所述,你签的那份保密协议是部分有效的,即要求员工辞职要提前6个月,要经过6个月的解密期,否则需要交纳违约金这一条是没有效力的,其他的条款有效。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居间协议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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