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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相关单位应...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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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机场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保运行需要,主要包括:(一)业务用房和工作场地;(二)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三)处置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设备和装备;(四)检查、审计、测试、考察、演练工作;(五)安保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更新;(六)安保培训;(七)奖励。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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