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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会无偿收回。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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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受让人的效力;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2.债务人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一经债权人撤销,则该行为无效,该行为无效是否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财产,还需看第三人是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则需要交还财产,若是善意第三人,还需要看相关的财产是否交付,如果债务人尚未交付财产,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
居住权期间届满后,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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