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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划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二)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七)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带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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