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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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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任何时候,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做产前检查都不应遭到无理拒绝,而且这段时间单位还要付给你工资,这些都是你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带薪请假去产检。这里,我们要再说一遍,所有这些待遇都和你在那个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无关。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此,你要首先咨询你的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此外,你也有必要从你的单位那里了解生育保险基金与产假工资方面的发放规定,以及你所在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看看有没有与你的职位和工作年限相关的内容。最后,你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了解一下是否有产假津贴方面的特殊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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