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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农民收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建房。但在这次土地确权中...
农村宅基地确认权,无需缴纳资金和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转让变更的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担人征收的财产税。应纳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销售、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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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开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不满18周岁的;2、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求的;3、出售或出租村内住房。因为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要到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提到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或者改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2、自1982年2月《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直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7、根据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当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出部分返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9、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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