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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
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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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K粉就是.氯胺酮。
运输毒品数量大,量刑在15年以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限定,刑事案件在裁判奏效前前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近亲属不能会见或者通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最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询问以及提供应对策略的时候。建议近亲属及时委托律师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口供情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依法调查,搜罗证据;为符合取保候审法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应解除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在审判阶段,律师能够出庭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职责的手续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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