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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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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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