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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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