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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不论涉案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害者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
按照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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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不论行为人有无实际取得金额及金额的大小,一律认定为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罪的衡量标准如下: 1、首先,我们要明确入室盗窃罪属于盗窃罪其中之一,因此,它并不是刑法上所规定的一个明确的罪名,入室只是盗窃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关加重情节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2、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的金额如果在1000-3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入室盗窃的话,就构成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3、根据刑法法条相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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