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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形成链,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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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字据的内容分析,是否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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