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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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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月工资以市政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年限。本条例所称原办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待遇计发办法,本条例所称新办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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