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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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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刑事责任能力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人于其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2(47.7%)。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三大内容,约占中国刑事鉴定总数的95%。在疾病诊断方面,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约占刑事鉴定总数的1/3,精神发育迟滞次之,约占1/4。应该强调指出,在刑事鉴定案例中,被诊断无精神病的人,约占1/5。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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