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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打架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我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受理后,经调解,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协议自起生效,双方当事人...
法律第33条规定打架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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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打架法院调解协议书不会减少的,依照法律规定,警方介入已经鉴定为轻伤,应当是公诉案件,不能因达成民事调解,就终止刑事责任追究。已经赔偿了民事经济赔偿,只可能是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减轻,不应当免除。
事情既然已经得到民警调解完毕,把误工费给他即可,以后也不必负任何责任!不触犯刑法都不会入档案。
××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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