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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对于次债务人效力如何,规定是什么的

2022-07-09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由此可见,从立法上排除了债权人以迳行方式行使代位权。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法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的条件,诸如债权要合法、债务人要怠于行使债权,且该债权还应是到期债权和不属于债务人的专属人身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开始主张权利以后,如果允许债务人擅自处分其债权,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债权人花费高昂的经济成本费时费力地提起的代位权根本无法行使。这不仅对债权人非常不公,而且也造成诉讼资源的无端浪费,让代位权制度变的好看而不中用。因此,通说认为,在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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