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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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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深圳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是2万元。也就是说只有侵占财产达到2万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公务活动规章制度、依照刑法应当刑事处罚的犯罪,可以立案。《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使用了十五条,规定了十二种犯罪包括:⑴贪污罪;⑵挪用公款罪;⑶受贿罪;⑷单位受贿罪;⑸行贿罪;⑹贿赂单位罪;⑺介绍贿赂罪;⑻单位贿赂罪;⑼不明罪的巨额财产来源;⑽隐瞒境外存款罪;⑾私分国有资产罪;⑿私分罚没财产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使用了23条,规定了34个罪名。⑴滥用职权;⑵玩忽职守;⑶枉法追诉裁判罪;⑷私放在押人员罪;⑸签订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被骗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有七种: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⑶刑讯逼供罪;⑷暴力取证罪;⑸虐待被监管人罪;⑹报复陷害罪;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罪。
公民或者组织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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