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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四)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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