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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准确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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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向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应当配备适应开展相应安全服务需要、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安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结构、配置等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不得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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