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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1) 对公司承担足额出资的责任。 作为股东,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是其最基本的义务。股东虚假出资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利益...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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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进行注册;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进行注册;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的虚假出资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生存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并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公司和全体股东。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的责任,最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对虚假出资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性的不同,有以下后果: 一、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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