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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产品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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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⒈受害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错误的,可以减轻受害者的责任。 ⒉损害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行为者不承担责任。 ⒊损害是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人行为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可是,产品仅仅是合格产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还不够,还要对产品的说明和警示作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更要竭尽注意义务,防止买受人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这是现代社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也是人权观念在产品领域和消费领域中的普及。为了保护广大的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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