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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甲方)、监理单位称受委托人(乙方)。 4、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5、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供电等等。
施工进度总计划1要在标书中规定的天数内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2要根据现场工作量由难到易进行施工,根据工期要求和环境条件进行编制;3要以质量和工期为核心,合理调配现场的人员、材料及设备,确保主体工程的完成。
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为规范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行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除主体工程外)分包,其分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文件。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单位工程不得层层分包,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三)、总承包单位应监督管理各分包单位认真遵照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所承建的检验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和资料交总包单位。 四)、总包单位应组织各分包单位认真学习,了解总包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五)、各分包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定期召开的质量例会不得无故缺席。为便于质量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均应考虑交叉施工的配合问题,如出现异议,应由总包单位统筹安排。 六)、各分包单位应认真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如分包单位需在结构上打洞、开槽、补埋铁件一定要经过结构施工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重要部位要报设计单位认可。预应力结构上不得开槽、凿孔。 七)、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必须服从总包单位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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