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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否则,不能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违法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缓刑的附条件不履行原判惩罚的特色,决议了缓刑的适用目标只能是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而罪过的轻重是与违法人被判处的惩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目标规则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就是因为这些违法分子的罪过较轻,社会损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因其罪过较重,社会损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目标。至于罪过相对更轻的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因为控制刑的特色即对违法人不予关押,仅约束其一定自由所决议,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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