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
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并导致死亡或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在损失赔偿以外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消费者可获得双倍的赔偿的情形: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1)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2)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3)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5)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6)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7)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8)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9)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也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