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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办法

2022-10-27
(一)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怎么撤销或者变更呢记住一个原则:公证遗嘱公证变。即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以并且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内容,若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二)其他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除了公证遗嘱之外,如果存在数份合法、有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那么变更或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两个途径: (1)订立一个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2)重新订立一个非公证遗嘱,新订立的遗嘱效力高于旧遗嘱的效力。遗嘱人离世后如何保证自己的生前遗愿能按照自己的安排进行呢这就涉及遗嘱的执行问题,执行遗嘱的人称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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