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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补办是没有要求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是可以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无法在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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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规定:1。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异地办理结婚证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三、异地办理结婚证双方必须亲自在《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在婚姻登记员面前。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结婚证可以异地补办。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证不可以在异地补办,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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