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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
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期限应当由双方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应当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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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 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
协议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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