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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扣押事故车辆及车辆进行保全呢

2022-03-14
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30日,最长35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长65天发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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